第三十五条

有效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参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