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三十四条有效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