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