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推行田长制,加强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