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打击走私领导机构办公室根据走私问题严重程度,对问题突出区域、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提醒、警告、挂牌整治等督促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