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二)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外收购、运输、存储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走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进行价格认定;
(五)海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船舶及水上作业人员,预防和惩治利用或者假冒各类作业船舶参与走私活动,配合做好水上反走私工作;
(六)商务(口岸)部门负责规范外贸流通秩序,配合相关单位监督进出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协调维护好口岸通关秩序,配合口岸管理区域内的反走私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对查获的走私废物进行处置,并对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的监督管理,协助执法单位查处利用寄递渠道走私的违法行为;
(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竞争性交易方式处置涉走私货物、物品以及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
(十)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经费保障,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处置涉案货物、物品。
其他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涉嫌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单位或者打击走私领导机构办公室。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涉嫌收购、运输、存储、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交由烟草专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