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机构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反走私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度等;
(二)研究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重大问题,部署实施重大事项;
(三)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五)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协调处理涉走私罚没货物、物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
(七)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
(八)建立与其他地区反走私综合治理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区域和跨境交流合作;
(九)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打击走私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区打击走私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承担本级打击走私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