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