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因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行为受到处罚的有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