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进入内地的机动车参与走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除依法处罚外,按照机动车入出内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相应采取注销出入境机动车牌证、车辆及所有人、驾驶人备案,责令限期驶离内地,不予受理新的出入境机动车牌证申请等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