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