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走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认定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或者为其提供便利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