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口岸进入内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遵守关于反走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进入内地的机动车参与走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收购、运输、存储、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