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实施下列行为:
(一)个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寄递进口物品入境销售牟利或者赚取劳务费的;
(二)组织他人采取化整为零、少量多次等方式携带、寄递进口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
(三)收购境内外人员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寄递入境的进口物品销售牟利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市、区打击走私领导机构办公室应当协调海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相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客入境高峰时段对旅检口岸周边区域开展全方位巡查和联合执法,对商铺、集散市场、快递网点、货运平台运输车辆等进行重点清查,依法打击交接、寄递、摆卖涉走私货物、物品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打击走私工作需要,协调相关单位依法采取临时管制、限制出入境等措施。
与本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订立服务合同的赴香港、澳门劳务人员利用口岸通关便利实施走私违法行为的,执法单位对其依法予以处罚后,应当将处罚信息通报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香港、澳门雇主披露。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