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提供下列便利:

(一)提供码头停靠、装卸、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服务;

(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等;

(三)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虚假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