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提供下列便利:(一)提供码头停靠、装卸、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服务;(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等;(三)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虚假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