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
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执法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被执法单位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进口货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提供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对逾期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执法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其来源情况;无法查清来源且无法证明属于走私货物、物品的,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处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