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