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