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