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天津人大网以及《天津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