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天津人大网以及《天津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