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