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