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二)地方性法规草案;(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同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以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的形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