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