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说明设定该内容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