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