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