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有关规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通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经主任会议同意,还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天津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