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