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