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