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大会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