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市、县(区)有关部门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未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或者协助办理。

需要退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