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等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