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车辆停放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泊位标线内按照停车标示方向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停车时段、停车种类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

(四)不得损坏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等;

(五)不得停放装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免费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