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第六条有效用于海砂开采、运输的船舶应当向交通运输、海洋等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