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砂管理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