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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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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处置自用仍有剩余的海砂的,由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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