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非法占用陆域、海域进行卸砂、堆砂、洗砂的,由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