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8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