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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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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五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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