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8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