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浦东新区已完成相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审查意见的区域,可以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简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措施。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同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审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