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浦东新区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推进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