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