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依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将人工繁育物种、来源、规模、目的、场所、专业人员以及人工繁育技术和设施、防疫措施、防逃逸措施等基本信息,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备案部门报送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并妥善处置野生动物,不得丢弃。

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需要,结合人口密度、危害防控等因素,划定一定区域禁止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具体区域范围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