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于原产本市、种群数量极少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可以采取迁地或者就地保护、重引入、建立资源库等措施,实施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