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危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危害情形、影响程度、原因分析、防治对策等。
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组织实施野生动物危害防护工作,指导有关组织、个人采取科学防护措施,有效减少对人身财产、生产活动和生态安全的影响。
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林生产活动中设置防护网加强指导;有关组织、个人在农田、养殖塘、经济果林等区域设置防护网的,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设置地点、数量、材质、规格等信息。
禁止以农林生产防护为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