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三条有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