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交通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对拟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编制保护方案。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位置面积、实施目标、修复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案的要求,采取原生植被保护恢复、水生态功能优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以及特定野生动物重引入等措施,对原生状态退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修复,提升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