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拟订,依法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