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本市依法对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纳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予以保护,并建立和完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管理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