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本市依法对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纳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予以保护,并建立和完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管理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